四川省有机肥料产业发展促进会 行业调解制度
四川省有机肥料产业发展促进会
行业调解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有机肥料产业市场秩序,及时化解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的矛盾纠纷,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公正、诚信、有序的行业发展环境,促进四川省有机肥料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有机肥料产业发展促进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业调解,是指四川省有机肥料产业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设立行业调解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规范、公约、惯例为依据,通过说服、疏导、协商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 行业调解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平等原则。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合法合规原则。调解不得违背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公平公正原则。调解委员会应保持中立,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四)保密原则。调解过程及调解协议内容,除当事人同意或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公开。 (五)高效便捷原则。调解应注重效率,尽可能降低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成本。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促进会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在有机肥料生产、加工、销售、技术服务、知识产权、市场竞争等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类民事争议。
第二章 调解组织
第五条 促进会设立行业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作为常设机构负责具体调解工作。调委会对促进会理事会负责。
第六条 调委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若干名。调委会成员由促进会理事会从熟悉行业情况、具备法律或专业知识、公道正派、热心调解工作的会员代表、法律专家、技术专家中聘任,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第七条 调委会职责: (一)受理调解申请; (二)指定调解员组成调解小组; (三)指导和监督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 (四)管理调解文书和档案; (五)向促进会理事会报告年度调解工作情况; (六)组织调解员业务培训; (七)完成促进会交办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八条 调解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 (二)熟悉有机肥料行业知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 (四)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第三章 调解程序
第九条 申请与受理。 (一)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向调委会提交书面申请书,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调解请求、事实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当事人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调委会记录在案。 (二)调委会在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通知双方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调解申请受理后,调委会应告知当事人调解的权利、义务以及调解员的姓名。
第十条 调解准备。 调委会受理申请后,应指定一名或多名调解员组成调解小组。调解员应在调解前查阅相关资料,了解案情,拟定调解方案。
第十一条 调解进行。 (一)调解可以采用现场调解、网络调解等多种方式进行。 (二)调解员应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规范进行耐心疏导和教育,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达成协议。 (三)调解过程应制作调解笔录,经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调解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调解终止: (一)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二)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继续调解; (三)经过多次调解未能达成协议,调解员认为无继续调解必要; (四)其他导致调解无法进行的情形。 终止调解的,应制作笔录,说明情况,由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委会印章后存档。
第十三条 调解协议。 (一)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载明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履行方式、期限等,由双方当事人和调解员签名,加盖调委会印章后生效。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调委会留存一份备案。 (二)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三)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
第四章 回避与纪律
第十四条 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纠纷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纠纷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纠纷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调委会主任对回避申请应及时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调解员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得偏袒一方当事人; (二)不得侮辱当事人; (三)不得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调解过程情况; (五)不得无正当理由拖延调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调解所需的日常经费由促进会列支。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四川省有机肥料产业发展促进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四川省有机肥料产业发展促进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